律师随笔|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探讨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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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1

在现代工商业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和范围越来越大,这些交易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在增加,其中关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的纠纷更为常见。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但买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导致实践中诉讼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中有规定。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按约定办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一方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买受人未按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违约金的调整机制是在不区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的,即所谓“赔偿损失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利息损失和催收费用。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作了明确解释,在实际案例中应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都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已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实践中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都是当事人懒惰或缺乏法律意识的体现。但是,世界各国都不认为愚蠢是犯罪,所以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涵盖。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这是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只是理论,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如何主张,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件。

但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却有着明确的依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罚息利率》的问题,将逾期贷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未能偿还的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日2.1%的利率调整为高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当期利率,而非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50%-100%。对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自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逾期付款而不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0%-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前,法律并未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判决不一,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合理界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期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数额,又有助于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在实际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